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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申报财产,故意拒不履行,罚!
作者:黄敏芳 李丹  发布时间:2020-05-29 11:46: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中院对一被执行人,因其据不申报财产,对某贸易有限公司罚款8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8万元,并通过E中心送达罚款决定书。

据悉,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与某证券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某证券公司依据公证债权文书于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高达510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该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其在10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告知其不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财产报告令送达该贸易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没有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对该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措施。

新余中院在办案过程中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不断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坚持依法执行和强制执行,对于此种故意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切实采取措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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