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民事案件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限额内次责也要全赔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20-05-29 11:32:02 打印 字号: | |

小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摩托车司机宁某获得赔偿后被小车车主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宁某赔偿原告何某车辆损失1526.85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18时50许,原告何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新余市世纪大道往大一路转弯时,与正在大一路由北往南直行的被告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宁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渝水大队认定,原告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宁某的车辆损失为1526.85元。被告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胡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渝水大队作出的原告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胡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且原告何某的车辆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宁某作为侵权人与胡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26.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该案原告何某仅要求被告宁某赔偿其车辆损失1526.8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