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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分子获刑16年6个月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20-05-29 11:27:44 打印 字号: | |

五一前夕,我院终审判决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隐藏在新余市多年的一个非法传销组织终被定罪判刑,正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院认定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积极参加者蒋某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积极参加者梁某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2016年6月份,被告人罗在他人的诱骗下,加入了由王勇(另案处理)等人设立的位于新余市渝水区的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结构为一级为A级别老总,二级为B级别老总(大B级、小B级),三级为C级别大领导和领导(即大主任、主任),四级为老板级别。上级领导下级,组织分工明确,重要成员基本固定,集团以“家”为单位的形式纠集在一起。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天狮)为名义,虚构该公司产品“香妃丽人”、“睡火莲”等化妆品,每份为人民币2800元。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罗被该组织升任为C级别大领导,其上线为王龙、雷(均另案处理)等人,王龙的上线为王勇。被告人罗下面先后管理被告人蒋锟、梁中及廖兵、贺豹、潘、袁川、唐林(后五人另案处理)七个主任,一个主任负责一个传销窝点,称之为一个“家”,有时候老主任带新主任共同管理,各窝点之间相互配合,人员经常流动,不断变换。主任按照大主任的授意,安排窝点内的一名成员为管家,协助主任管理窝点的日常工作,安排窝点的女性成员(内部称“国宝”)或其他成员以交友、谈恋爱、找工作为名,使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将被害人(即“新人”)骗至传销窝点(即所谓的“家”),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找恐惧、测面子、骂吃住差、找平衡、谈投资、上线”方式,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殴打、胁迫、“洗脑”,逼迫被害人交钱购买不存在的产品加入该组织,然后再以同样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拉人头骗取钱财。从被害人处劫掠的钱财通过被告人罗等人交到了王勇手中。2018年7月25日,廖兵、羊及刘全通过操作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将其银行信用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共计人民币126000元钱取出,用于购买不存在的传销产品,该款被罗强等人取走。

    该组织通过上述方式聚敛钱财,形成以王勇等人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罗等人为重要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梁中、蒋锟及廖兵、袁川、唐林、贺豹、潘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刘全、何燕、魏波(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新余市渝水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迫害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仅在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罗所负责的各传销窝点就先后实施多起非法拘禁及抢劫犯罪,劫掠钱财,非法获利人民币70余万元。

    法院认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抢劫他人一次,劫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2.6万元,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梁中及蒋锟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梁泽中参与非法拘禁李某某、杨某、潘某、田某友;蒋定锟参与非法拘禁杨某、羊某、张某洪。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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