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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毒品”的界定
作者:雷勇  发布时间:2020-05-29 11:26:39 打印 字号: | |

持有毒品,是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第一,持有具体表现为直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第二,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第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即使属于他人“所有”“占有”的毒品,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委托他人持有毒品,则为间接持有毒品。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持有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其目的在于禁止人们持有违禁品,而不是命令人们将违禁品上交,因此行为人在正当获得违禁品后直接毁弃,不构成非法持有违禁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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