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网络赌博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肖某等七人三年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始,欧某利用晴晴网络工作室(工作室利用QQ号、微信、支付宝等媒介与玩家联系,玩家可向其购买棋牌游戏虚拟分值或者出售虚拟分值)作为晨龙、集结号棋牌游戏银子商,负责为相关棋牌游戏玩家提供虚拟分值与人民币双向兑付交易服务,并进而通过高卖低买虚拟分值获取利润。2016年,欧某将该工作室交由黄某等人运营管理,并由刘某具体负责虚拟分数的买卖事务。欧某、金某、刘某、黄某在晴晴网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25%、15%、10%。2016年10月,欧某出资购买了373网络棋牌游戏源代码,2017年初,欧某在该游戏源代码基础上开发出了373游戏平台,玩家通过游戏平台直接充值或者向游戏平台的银子商晴晴网络工作室充值获得一定分值后方可网上赌博,游戏平台不提供虚拟分值兑换服务,其通过向玩家及晴晴网络出售虚拟分值获取利润。黄某负责该游戏平台的日常管理,欧某1、欧某2负责游戏平台的运营和维护,肖某负责游戏平台的财物管理。欧某、金某、黄某、欧某1、肖某、刘某、欧某2在该游戏平台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0%、25%、10%、7%、5%、5%、3%,剩下的5%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及应付日常开支。上述被告人雇佣人员在互联网宣传、推广游戏平台,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网上赌博,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上述人员通过游戏平台及晴晴网络共获取利润人民币328.99747万元。
2018年1月30日,公安机关在南昌市、萍乡市将上述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黄某、金某、刘某、肖某、欧某1、欧某2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并运营赌博网站,接受不特定对象投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28.9974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