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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借款,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吴娜  发布时间:2020-04-29 17:34:4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9年4月23日黄某与胡某二生育了一个孩子,并于2009年7月23日登记结婚。黄某与胡某一口头约定,向胡某一借款50000元,于2009年5月25日向胡某一出具了借条。胡某一向黄某出借了该50000元,但黄某向胡某一借款后至今未将该款返还给胡某一。胡某一将黄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判决:一、黄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胡某一返还借款50000元;二、驳回胡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胡某二对黄某在本案中的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维持原判。

【要旨】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黄某向胡某一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09年5月25日,而胡某二与黄某登记结婚的时间是2009年7月23日,属于黄某的婚前债务。胡某二对该案涉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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