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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作者:吴娜  发布时间:2020-04-29 17:32: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李某、韩某合伙承包了恒大雅苑二期的主体水电施工,从2011年6月7日开始,李某、韩某从阮某处购买水电水暖材料,至2011年9月10日共累计货款311222.6元,李某、韩某陆续支付了阮某260000元货款,还剩余部分货款未支付,因追款未果,故阮某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韩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某货款50956元。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维持原判。

【要旨】

本案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即诉讼时效应当从李某、韩某收到货物时起计算。2011年11月10日至2015年2月17日,李某、韩某分五次向阮某付款260000元,且自2012年以来,阮某每逢春节前均向李某、韩某催要过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因李某、韩某的付款行为以及阮某催要货款行为而多次中断,至本案起诉时,阮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李某、韩某应当偿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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