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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在车上吸食K粉 容留吸毒被判刑且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朱秋凤  发布时间:2020-04-29 17:09: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6日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其驾驶的轿车上,与廖某、廖某某(系未成年人)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2019年11月6日,民警在该轿车上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彭某某与廖某、廖某某的尿液均呈氯胺酮阳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法制观念淡薄,在轿车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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