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习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收购赖某某(另案处理)盗窃的电动车共计五辆。2018年11月16日,赖某某在新余市渝水区社会服务中心院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白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并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习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8元。2018年12月25日晚10时许,赖某某在新余市渝水区尚品国际小区一地下室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红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并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习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9元。2019年3月27日14时57分许,赖某某在新余市渝水区白竹路玉竹星城小区盗窃被害人胡某某银灰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并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习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2019年7月17日,赖某某在新余市渝水区明悦华城地下室内,盗窃被害人彭某红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并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习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90元。该被盗电动车经追缴后已发还给被害人彭某。2019年8月5日凌晨5时许,赖某某在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幸福时光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戴某黑色小刀牌电动车一辆,并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习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1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10279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