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2月1日及2017年12月9日,被告徐某、陈某为案外人北京恒生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原告金某处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出具书面的保证,即《投资理财保证书》两份。金某与北京恒生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收益分红为每月2.1万元,欠收益分红11.1万元。此后,案外人并未如期支付月收益分红,并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金某借款本金。金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金继勇的起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维持原裁定。
【要旨】
金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制作的谈话笔录中,称被告陈凯用假身份证骗取其投资理财,且已经无法联系,金某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金继勇一审提交的陈凯身份证复印件与金继勇一审起诉的陈凯身份信息在出生年月、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方面完全不同,陈凯利用虚假公民身份证担保向金继勇借款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承办人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要求一审法院将案件线索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