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与胡某在债务发生时是姻亲关系,二人达成口头借款协议,约定向胡某借款1万元,于2010年9月1日向胡某出具了借条,主要内容是,今借到胡某现金1万元。胡某向黄某出借1万元后,黄某一直没有将借款返还给胡某。故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一审法院判令:一、黄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返还借款1万元;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维持原判。
【要旨】
黄某提交两份微信转款记录,用以证明其通过微信转账向胡某分别还款2830元和1482元。胡某质证认为,1482元收到,是黄某归还其因买手机向胡某的借款;2830元不是转款,而是维卡币的钱,是胡某转给黄某的。由于该微信记录不能证明2830元是转款,且因黄某与胡某之间尚有其他经济纠纷,亦不能证明1482元转款是黄某归还胡某的案涉借款。黄某提交的两份微信转款记录,不能证明其已归还胡某部分借款,据此,法院判决黄某应向胡某归还案涉10000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