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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纠纷如何界定
作者:吴娜  发布时间:2020-03-09 16:47:1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7年2月13日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年息6万,借期2年即2009年2月13日本息一次性归还。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既不返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陈某多次讨要不得,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本金和利息。

 

【裁判】

    一审法院判令:一、李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某借款本金19.3万元及利息57.9984万元,两项合计77.2984万元;并自2019年8月13日始,以未还本金为基础,按月息2分计算向陈某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日止。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维持原判。

【要旨】

    一、民间借贷纠纷和合伙纠纷的界限。合伙关系具有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虽然本案收条有“投资款”用词,但约定了“年息:陆万元整。到期连本带息一次性全部偿还给陈某。……借期为贰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主张通过罗某向陈某支付了60000元,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陈某不予认可。故法院对于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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