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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主张撤销权的起算点应如何计算?
作者:艾小红  发布时间:2020-03-31 16:19:32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可以看出,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撤销权的起算点从行为成立之日即开始起算,是客观的、不变的;而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起算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作为起算点,这个起算点会因为当事人的主观认知而不同,是主观起算点。201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即民法总则延续了合同法的起算点,故在合同纠纷下,撤销权的起算点应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作为起算点。

   另:除上述规定外,民法总则对重大误解和受胁迫规定的撤销权的消灭的时间也不同,同时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单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官提醒:若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请尽早、及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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