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水区法院审理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应协助原告汤某某办理死者吴某在被告处领取存款的业务。
经审理查明,吴某于2019年3月5日死亡,原告与死者吴某系母子关系。吴某的父亲、母亲已先于其死亡。吴某与汤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两子,即原告与大儿子汤小某(于2017年12月17日死亡,未婚无子女),汤某于2009年4月14日去世。另,吴某在被告处有存款,合计75868.39元(截止到2018年6月28日)。原告在审理中主张要求原告母亲在被告处的所有银行存款由原告继承,被告应协助办理原告领取该存款的业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继承纠纷。死者吴某于2019年3月5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除原告外均已死亡,原告是死者吴某的唯一继承人,因此,予以认定死者吴某的遗产由原告继承。经查,死者吴某在被告处有存款,合计75868.39元(截止到2018年6月28日)。因此,原告对该存款有继承权,被告应协助办理原告领取该存款的业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