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民事案件
单位的合同专用章能盖在起诉状中吗?
作者:彭桃基  发布时间:2019-12-27 11:35:57 打印 字号: | |

最近,渝水区法院在审理某公司起诉的租赁合同纠纷中,发现该公司在起诉状中的具状人处不是盖的公司的法人公章,而是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因该公司的起诉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

在现代商事活动中,为了让商事活动更加便利、高效、专业,企业往往对不同业务刻制不同的公章,按公章管理规定,专用章是允许刻制的,如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合同专用章,在办理财务手续时使用财务专用章等,尤其在有的领域还规定需要盖法人的业务专用章,如发票管理办法就规定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由于民事诉讼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当事人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其中盖章就是主张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要求,由于诉讼活动不是经常发生,企业一般没有必要刻制诉讼专用章,因此当事人向法院出具诉讼文书应盖法人公章,如使用其他专用章显然与诉讼活动不相称。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该公司所盖公章是合同专用章后,由于已经不能采取通知补正的救济方式,但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渝水区法院做出前述裁定。

    虽然该公司之后还可以另行起诉,但渝水区法院在此还是要提醒一下,为了确保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当事人应仔细、谨慎地审查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规范合法,这样才可以避免重复相同的事情,提高工作效率。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