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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作者:胡亮  发布时间:2019-12-12 11:12:07 打印 字号: | |

保证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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