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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作者:胡亮  发布时间:2019-12-02 09:50:57 打印 字号: | |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

  2.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B、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C、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D、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E、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F、不交或不交齐鉴定费的;

  G、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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