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农村宅基地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胡亮  发布时间:2019-08-30 09:49:53 打印 字号: | |

农村宅基地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1、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政策规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盖房是不允许的,一旦被发现不但不确权,而且还要收回。

  户口迁出农村、在城市生活居住

  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口迁出农村、不再农村生活,已经不属于本集体成员。另外,农民在别处获得宅地基,原有宅基地也将有集体收回。

  2、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

  房屋因常年失修坍塌了,只要及时修复就行。如果超过两年宅基地没有恢复使用,宅基地将被收回。

  3、房屋所有人去世、没有继承人的

  这种情况常见于农村五保户,没有赡养人、继承人等,在房屋所有人去世之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在重新分配。

  4、城镇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

  城镇居民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继承老家的房屋。得到房屋自然坍塌消失之后,宅基地将被收回。

  5、农村发展需要、被政府征用的土地

  农村改革发展,必然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那么不少基础建设项目就牵涉到用地,比如修路、大型广场等,国家会依据规定与农民进行协商,给予补偿,然后依法收回宅基地。

   6、一户多宅,宅基地乱建的

  我国的土地确权是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的,多了的宅基地,就要被重新分配,但是里面牵扯着的利益分配可能也会阻碍进程;但是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是肯定要被回收的。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