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如佛教的僧侣,道教的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父,基督教的牧师等。《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教务活动。”也就是说,一个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确认,必须要有两个法定程序:一个是本宗教的团体(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另一个是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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