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关系到破产财产及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行使破产抵销权有什么限制条件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抵销权有以下限制条件。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 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 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