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中国法院网 | 江西法院网 | 南昌法院网 | 赣州法院网 | 宜春法院网 | 九江法院网 萍乡法院网 | 上饶法院网 | 吉安法院网 | 鹰潭法院网 | 抚州法院网 | 景德镇法院网 | 中国新余网 | 新余新闻网 基层法院在线 渝水区法院 | 分宜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