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一、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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