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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生活困难如何界定?
作者:欧阳晶  发布时间:2019-01-11 11:55:23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有如下规定:

  (1)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收入降低、生活质量下降,但是能够依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的,不属于“生活困难”。

  (2)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暂时让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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