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偷情。
如果发生婚外情,但是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没有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重婚。如果要离婚,确定对方有过错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偷情。
如果发生婚外情,但是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没有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重婚。如果要离婚,确定对方有过错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