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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闹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化矛盾
作者:吴娜  发布时间:2019-07-10 21:10:48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叶某因与某有限公司因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产生纠纷,叶某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返还投资担保款100万元及利息。叶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中约定双方正式签订股权协议书时,己方需将协议时原件交还对方,所以该协议书是预约合同,并没有约定签订本合同期限,也没有规定基本权利和义务,保证金属于签约保证金。预约合同签订之后,对方既没有通知己方签订股权协议,也没有就合同基本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双方没有签订本合同,不能归责于原告,对方应当归还签约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叶某不服,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沟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上诉人同意返还上诉人叶某投资款20万元至指定账户,上诉人放弃本案其余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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