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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拒绝缴纳上诉费 法官裁定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作者:吴娜  发布时间:2019-07-10 21:09:21 打印 字号: | |
  上诉人李某、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提起上诉。立案后,根据上诉人的申请,依法准予其缓交部分上诉费。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向上诉人李某、胡某送达《缴费通知书》,两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作出裁定:按上诉人李某、胡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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