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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强迫交易
渝水区法院对严某等五人“肉霸”恶势力犯罪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9-12-05 20:51:05 打印 字号: | |

12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等5人“肉霸”恶势力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犯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上缴国库。撤销(2018)赣050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中对周某宣告的缓刑。追缴严某星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严某、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周某、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为了垄断河下片区的猪肉批发生意,纠集在一起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威胁、恐吓手段,在河下镇农贸市场、袁河小区农贸市场多次实施违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生猪价值人民币14971962.5元,周某、段某还单独私自屠宰生猪价值人民币13486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五被告人还以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交易猪肉价值人民币40098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为了垄断河下片区的猪肉批发生意,纠集在一起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威胁、恐吓手段,在河下镇农贸市场、袁河小区农贸市场多次实施违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周某因犯失火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严某星、杨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段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严某、杨某、周某归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未生效,还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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