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张某、胡某恶势力犯罪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追缴张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胡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胡某和廖某、叶某、黎某、黄某(后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在一起,在新余市及周边多次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2016年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胡某和廖某等人故意伤害张某、张某某、李某案及2016年被告人张某纠集廖某等人故意伤害方某案均已判决并执行完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参与开设赌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应数罪并罚。张某纠集胡某和叶某、黄某、黎某等人,在短时间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新余市及周边多次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张某系首要分子,胡某是其他重要成员。张某因他案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开设赌场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胡某受他人雇佣维护赌场秩序,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胡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未作如实供述,不具有坦白情节,但其在法庭上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未生效,处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