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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贩遥控地磅仪表虚增粮食重量 获刑且处罚金五万
作者:刘宇星 陈细燕  发布时间:2019-10-17 20:17: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晏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晏某剩余赃款人民币141988元返还给新余市某行政单位。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新余市某行政单位以国家最低收购价对外开始收购粮食。2017年7月,被告人晏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及张某某(在逃)商量合伙向新余市某行政单位出售稻谷。为获得非法利益,由张某某在新余市某行政单位的地磅仪表里加装作弊器,并由张某某操作遥控器,人为的随意控制仪表上面的数字,虚增每车重量1至3吨不等。自2017年7月28日至8月19日期间,被告人晏某等三人总共向新余市某行政单位贩卖稻谷111车并进行了结算。后经发现报警抓获,并查明,被告人晏某等人通过虚增重量的方式,共骗取新余市某行政单位人民币38万元。另查明,2017年8月20日下午,新余市某行政单位扣押被告人晏某等人稻谷七车,净重64620公斤,折合人民币168012元。

被告人晏某归案后,已经退给了被害单位新余市某行政单位人民币70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作弊器虚增重量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及归案后,已扣押被告人晏某稻谷折款及退赃款共计人民币238012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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