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三车连环相撞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两责任方在交强险范围内各承担50%的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案情
2018年12月15日,张某驾驶一货车行驶至省道路口时,为避让从右侧路口驶出的由彭某驾驶的小车时,与对向行驶由李某甲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甲和乘坐在李某货车内的李某乙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李某甲、李某乙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李某乙因此事故住院花费医疗费共计9905.29元;李某甲因此事故住院花费医疗费共计36662.21元,并构成了十级伤残。因彭某驾驶的小车及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分别在某保险公司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李某甲、李某乙将两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诉至分宜法院,请求赔偿各项人身损失共计222792.64元。
断案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其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交强险责任限额与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
本案中,被告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等责任,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本院酌定由被告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两责任方的涉案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两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相同(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经认定原告李某甲的损失为183036.21元,原告李某乙的损失为21173.29元,未超出了两辆涉案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240000元,故判令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及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自承担50%的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某公司按70%比例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某某公司按30%比例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给原告李某甲的30000元医疗费,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甲各项损失78066.55元、赔偿原告李某乙各项损失12771.7元;判决被告某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甲各项损失74969.66元、赔偿原告李某乙各项损失8401.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