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金引起的纠纷,无责方诉死者家属返还垫付款,该院钤山法庭妥善化解矛盾,促使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
2017年5月23日,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到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并穿过中央隔离带冲向对向车道,与由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发生刮碰,随后客车冲出右侧护栏停于高速公路护坡上造成该客车乘车人李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客车驾驶员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客车所属客运公司向死者的的女儿晏某及母亲谢某垫付了预付款200000元。晏某、谢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负事故全责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投保公司某保险公司及车辆实际所有人严某赔偿其各项损失684252.25元,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晏某、谢某获赔各项损失共计610000元。故客运公司将晏某、谢某诉至分宜法院要求其返还预付的200000元。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基于合同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侵权行为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受损害方无论选择主张合同违约项下的损失赔偿还是侵权之诉项下的损失赔偿,对于受损害方之损失,均应以损失填补为基本法律原则,受损害方不能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却获得额外之受偿利益。本次事故中,两被告在侵权之诉中主张了全部法定赔偿费用,并未扣除其在合同违约项下获得的涉案200000元损失赔偿,其自愿处分自身权利,与侵权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基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获得了法定的所有赔偿项目共计610000元,便丧失了继续占有原告预付款的法律依据,两被告继续占有原告事故发生后给付的预付款而致原告利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两被告应将涉案款项200000元返还给原告。
因原告表示被告方多次到其公司闹事,故其不同意调解,故分宜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判决后,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再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反复向被告释法析理,做原告思想工作,最终原告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被告20000元,被告也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案件顺利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