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渝水区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发出了一份人身保护令。据悉,这是渝水区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令。
原告龙某诉被告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向承办案件的本院民一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随同提交了报警记录、照片、短信记录等予以证实存在家暴的情形。本院受理该案后,经核查确认,被告简某确实存在对原告龙某有言语威胁和过激行为的情节和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依法作出了(2019)赣0502民保令1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裁定禁止简某对龙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简某骚扰、跟踪、接触龙某和其相关近亲属。次日,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将人身保护令送至被告简某手中,并同时送达至被告住所地的派出所及居委会要求协助执行。
自本案人身保护令发出半个月后,承办人专程对原告进行了回访,原告反映未再受到被告骚扰、跟踪、家暴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