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7日上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对该区新纺甲区6栋207号、新纺丁区21栋1单元201号、新纺丙区32栋1单元3号三处房屋实施强拆。在实施强拆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在新纺棚户区改造现场向被执行人宣读了《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渝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制执行措施由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此次司法强拆系新余市首例。
渝水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关于新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后于2018年7月作出《渝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三名被执行人不服补偿决定,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均自动撤回了行政诉讼。被执行人在《渝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催告,征收补偿款均存入了专项资金账户,并对其中一名无房户安置了周转房。渝水区法院认为,渝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