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在禁猎期内,利用眉音机和天网等器械在江西省境内野外诱捕野生画眉鸟61只出售获利。另查明,黄某在抓捕野生画眉鸟期间,将抓捕、收购的画眉鸟出售或者代为销售野生画眉鸟667只给刘某、王某、赵某(均已判刑),从中获利。其中:2015年,刘某与黄某交易野生画眉鸟2次;2018年1月至6月,王某与黄某交易野生画眉鸟5次共482只 ,王某转给黄某人民币25510元;2018年6月中旬,赵某与黄某交易野生画眉鸟1次共121只 ,赵某转给黄某人民币10145元;2018年7月12日,赵某通过微信等方式与黄某联系,后黄某从江西省内收购野生画眉鸟64只及本人捕获的30只野生画眉鸟出售给赵某,赵某转给黄某人民币9000元。后经新余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黄某明知是非法狩猎所获取的画眉鸟,仍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