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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冰毒17.81克 获刑七年余并处罚金
作者:刘宇星 陈细燕  发布时间:2019-07-29 18:54: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犯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刘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付某,要求购买毒品。其后,付某便向他人购买了白色结晶状的氯胺酮(俗称“K”粉)一袋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绿茶水”)五小包。当晚21时许,付某驾驶车辆与刘某在渝水区渝州大桥维也纳酒店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白色结晶状氯胺酮毒品一袋,净重74.6克; “绿茶水”五小包,净重5.2克。随后,公安民警来到付某家中,在其卧室内一黑色手提包内缴获白色结晶状氯胺酮一袋,净重51.5克。经鉴定,从白色结晶毒品中,检测出氯胺酮成分,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绿茶水”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0.45%,检测出氯胺酮成分,其含量为0.10%。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氯胺酮126.1克,折算其甲基苯丙胺毒品重12.6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5.2克,累计甲基苯丙胺毒品17.8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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