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产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因该债务发生在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非破产重整债务,亦不在重整计划调整的范畴之内,故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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