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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应属业主共有吗?
作者:邹斯洁  发布时间:2019-04-26 18:03:52 打印 字号: | |

    问:某住宅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库。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向购买人承诺,此车库专供业主停车,每户一个车位。入住后,业主们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停车,而且开发商以高价将大部分车位卖掉,还有一些车位被物业公司租给本小区以外的人使用。该小区业主们认为,地下车库应属业主共有,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不予理睬。业主的说法成立吗?

    答:业主的说法成立。《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开发商与业主在出售房屋时已经约定了车库专供业主使用,因此,车库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应将地下车库移交给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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