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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有什么特点?
作者: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9-04-15 18:00:57 打印 字号: | |

司法实践中,当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对原告的诉诉请求可能会提出抗辩或反诉。但是,被告有时并不会明确表示其是抗辩还是反诉,需要法院去判断被告的行为是抗辩还是反诉。如何判断是否反诉,主要看被告的主张是否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即: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且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的应为反诉,否则应属于抗辩。

人民法院对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反诉,在审查符合一般诉讼要件以及反诉的特别要件后,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而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因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被告可以选择反诉,也可以选择另行起诉,但反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然,提起反诉的案件因为审理内容增加,可能导致案件审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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