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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我胜诉,我去申请执行还需要缴纳执行费吗?
作者:黄敏芳  发布时间:2019-04-15 17:57:02 打印 字号: | |

通常,去法院提起诉讼(俗称“打官司”)都是需要原告先缴纳诉讼费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可知,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务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就是我们通常所称“打官司”需要交纳的诉讼费,而申请费则包括八项,其中第一项就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也就是最常见的申请执行的费用。因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称呼,一个对应的是案件受理行为,另一个对应的是执行行为。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规定可知,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仅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一般的申请法院执行的申请费,则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因此,如果胜诉当事人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不需要预交执行申请费的,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后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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