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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
作者: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9-03-28 17:44:42 打印 字号: | |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该办法还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和离婚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又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即民事案件即使撤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

那么当事人认为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计算和决定错误有什么救济措施呢?依照该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如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15日内作出;如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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