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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明算账”,谨防借贷关系中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而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作者:黄敏芳  发布时间:2019-03-20 17:36:08 打印 字号: | |


微信现在成为老少皆用的一种聊天软件,逐渐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朋友之间经常通过微信转账,产生借贷关系;恋人之间通过微信聊天表达各种意思,包括赠送的礼物及彩礼等;企业之间通过微信达成的合同等;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最常见的就是出现在通过微信转账产生借贷关系的诉讼纠纷。此类纠纷因为是朋友关系而最容易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被问到,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是否可以起诉呢?

因此,借贷关系中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考量。

  1. 微信是否经过了实名制

    确定的原告和被告是诉讼的必然要求,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微信使用人就是本案当事人,一直都是庭审实践的难点,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那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更是无法在法律上与案件产生关联。目前,对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司法实践通常有四个途径:第一,对方当事人自认;第二,头像或者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第三,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认证材料或者机主的身份认证;第四,第三方机构即微信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四途径确认当事人身份途径较为艰难,常见的是通过自认或者是照片进行确认,但其证明力都容易被质疑和推翻。

    在微信是否经过了实名制的问题上,存在两种困境,其一,当事人不承认微信是自己的,此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要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该微信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所拥有,例如,可通过共同好友指认、被告的亲人指认等方式证明;其二,当事人承认该微信是自己的,但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事实是与自己相关的,而是他人使用自己的手机发送的。此时,在司法实践中,该证明责任则转移到作为被告的当事人身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人使用自己手机发送这一情况的真实性。

  2. 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在确认微信使用人是被告当事人后,对于微信聊天记录所承载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可以为法律所承认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则取决于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满足一般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第一,证据的真实性也被称为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真实性是证据的必备属性,通俗而言,其主要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内容不曾被人为修改过。具体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存在,要满足真实性条件则要求一方面,该微信聊天记录不曾被认为删除和修改过;另一方面,其内容是连贯的;为保障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最大真实性,避免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被修改的问题,提供原始手机微信软件上的聊天记录,通过庭审质证,是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较为有效方法。

    第二,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应当从取得的途径和形式上保证其合法,以合法的途径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呈现是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被作为证据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双方意思的表示,其取得不存在说以非法途径获得的质疑,并在庭审以聊天记录的方式呈现,因此,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较容易认定。

    第三,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其内容要能够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于作为电子证据一种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关联性的审查有学者建议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质证:(1)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即该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信息载体在身份、行为等方面与案件当事人有联系;(2)结合待证事实和质证内容,基于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查明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

    微信作为一个逐渐影响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的软件,在法律关系层面则逐渐显现其优势和问题,网络的发达让人与人之间产生各种法律关系也变得频繁而更加复杂。因此,在最常见的借贷关系中,无论是朋友关系还是亲兄弟关系,最好能够做到“亲兄弟,明算账”,该留纸面材料的就应当留存纸面材料,事后“对簿公堂”更是劳财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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