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12月,陈某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了李某。李某付清了房款,合同中约定购房后双方必须在2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为违约。陈某把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都给了李某。2012年1月,市拆迁办与李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赔偿李某18万元,房子已经被拆除。在未过户的情况下拆迁款应给谁?
答:应该给陈某。虽然二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没有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还属于陈某。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而该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所以尽管李某实际上已经开始使用该房屋,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他并非是所有权人。根据上述规定,李某不是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不应当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