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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收养后,还有权分割亲生父母的财产吗?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7-22 17:02:44 打印 字号: | |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消除,生父母对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扶助义务,相互之间遗产继承的权利亦即不复存在了。所以,被收养人可以继承养父母遗产,但不再是生父母遗产的继承人。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收养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此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收养人除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也可以适当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目前,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收养子女能否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一问题,规定得较为明确,遇到类似案情时,当事人应对以下两点予以明确:

   第一,原则上,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除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外,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关系也同时终止。

   第二,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是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遗产的。但此时应注意,此外被收养人并非以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分得遗产,并不具有同其他法定继承人同等的继承权。

   法律保护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同时也考虑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鼓励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进行扶养。但被收养人并未赡养生父母而主张继承遗产的请求,在法律上并无依据。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