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已经成立,二者就当然地形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父母离婚,只要收养关系未解除,这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持续存在。而离婚后小孩的归属,可以比照《婚姻法》关于父母与子女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养父母离异后,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养父母仍有抚育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容易发生冲突的,离婚的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拒绝抚养收养的小孩。但是,养父母离异并不会导致收养关系的自然解除,主要原因是:第一,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规定,除非收养关系解除,这种义务不因离婚或者对方再婚而消灭。第二,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一般情况下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先尽可能与另外一方协商,在对方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与孩子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