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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的争议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8 11:26:07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起的纠纷,是对司法解释规定的错误适用。该类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24条也作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