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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7 21:08:14 打印 字号: | |

 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之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作出裁判。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