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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使一方受到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7 11:00:42 打印 字号: | |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委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到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