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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或送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6-09 20:33:27 打印 字号: | |

   《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子女被依法收养后,生父母只有在符合下列情况时,才能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首先,被收养的子女还未成年。若养子女已经成年,要解除收养关系只能由该养子女和养父母协议解除,或者向法院起诉解除,生父母无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其次,如果养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此时要解除收养关系还需要该养子女的同意。再次,收养人有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权益的行为。最后,有以上情况,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该和收养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能达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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