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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5 19:27:31 打印 字号: | |

   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是两处房产,其担保的范围明确,即以物设定的担保。虽然双方合同还约定,具体的抵押物范围以房地产部门登记内容为准,担保人在房地产部门发放《他项权利证书》后,负责将《他项权利证书》交付给被担保人。但未办理《他项权利证书》,没有造成担保人不能以两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而且担保人所抵押的两处房产在设立抵押担保后,未发生任何变化,其房产证在被担保人手中,两处房产,在诉讼中,也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因此,不能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认定担保人有过错,并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担保人应以合同约定的两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