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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04-24 10:43:08 打印 字号: | |

   业主委员会依照《物权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需的场所,依照《物权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责任编辑:市法院 研究室